河南城建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节选自《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河南城建学院关于印发外事工作管理办法和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党〔2017〕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3〕1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外组〔2016〕2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党管外事的原则,加强校党委对外事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研究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指导学校外事工作,并对学校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起草学校外事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有关重要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
(四)监督检查学校外事纪律和涉外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审议学校外事工作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督查项目执行情况;
(六)审批学校处级(含)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
(七)审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
第三条 学校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国际处)。国际处是我校外事工作的执行机构,是学校执行国家外交政策和教育外事政策、处理我校外事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其职能是: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出国是指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出境是指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国(境)分因公出国(境)和因私出国(境)两类。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单位选派,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临时出国(境)活动,以及由国家或单位选派,短期或长期出国(境)培训、进修、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以探亲、访友、旅游以及办理财产处置、遗产继承等事宜的非公务为目的的出国(境)活动,所需费用个人承担。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计划审批、限量管理,各单位须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申报材料须明确团组出访人选、任务、国家(地区)、邀请单位和人数及经费预算等。
(一)各单位年度出访计划与人选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国际处,由国际处汇总后提交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未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国际处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参加非我校组团的出访者,接到参团通知后,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并以书面形式报国际处,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审批。不受理无出国(境)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
(三)申请长期(6个月及以上)因公出国(境)者,原则上须在校连续工作2年以上。
(四)出访计划经费预算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
第八条 国际处仅受理经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临时出国(境)申请,申请人须在出国(境)前4个月向国际处递交《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附所在单位公示材料、邀请函、日程及翻译件等。
(一)教职工因非学术活动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其《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须经所在单位、国际处、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教职工因学术活动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其《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须经所在单位、国际处、财务处、科研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教职工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因公出国(境)审批表》须经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处级干部的还须经党委组织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相关人才培养项目的遴选及派出由人事处、国际处共同负责,出访前须经所在单位、组织部、人事处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外事、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报国际处备案。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及探望直系或非直系亲属一般应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其他时间按事假处理。
第十一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探望父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以内,且一般在寒暑假期进行。教职工配偶出国(境)留学1年(含1年)以上,本人可申请自费探亲,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以内(含在途和公休日),且一般在寒、暑假期进行。如需延长假期,应提前两周申请,延长期若在寒暑假之外则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配偶外派工作1年以上(含1年),本人符合随任条件的,可以办理随任。随任期间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填写《河南城建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一)全校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各直属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须经校党委书记批准;其他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须经校长批准。
(二)全校中层副职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其他教职工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人事处批准。
(四)中共党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须提前2个月完成审批手续;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属单位及人事处提交《河南城建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请假表》(附件3),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五章 回国管理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国际处、人事处报到。2个月之内要向本单位作一次出国(境)学习汇报,介绍国(境)外学习考察的收获、体会、思考,并在工作中加以应用。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返校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际处提交出访报告(附件4),1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按时返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国期限。
因私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并向人事处提交所在单位的报到证明。
因私出国(境)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因私两种证照。证照由个人或团长在完成出访任务后及时收齐,回国后3日内交国际处。
第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学校人事处统一保管。教职工在出国(境)前,凭《河南城建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请假表》去人事处领取证照,回国后7日内上交证照。新办证件须在办理完毕后7日以内交至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要妥善保管好护照和通行证。遗失因公出国(境)证照的,遗失人应立即报告国际处,并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或我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由国际处和我驻外机构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原证照,并协助为其办理旅行证。当事人返校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处说明事件经过。
第七章 涉外纪律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出访前均须接受行前涉外纪律教育,在对外交往中要坚决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我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规定,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遵守国际交往惯例和规矩,不触犯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公共秩序等要求,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文明出行。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有对方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虚假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与其执行公务身份相符,不得随意改变出访身份、出访线路和在外停留天数。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访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2人以上的因公出访团组,需指定1人为团长,证照由专人集中保管。
(一)同一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
(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参加学术会议者,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审批。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国家。
以上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各出访团组应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选择出访国家(地区),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无明确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
(二)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三)配偶、子女同团出访;
(四)离退休人员且不是返聘者出国(境)执行公务;
(五)出访费用未落实;
(六)其它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一)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外交部确定的热点国家(地区)。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政审、安全保密教育等相关手续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在出国(境)手续办理过程中或出国(境)期间,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为申请出国(境)人员出具证明材料。
第八章 中共党员出国(境)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中共党员(以下简称党员)出国(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党章规定需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讲学和合作研究超过6个月者;
(二)请假出国(境)办理私事超过6个月者;
(三)自费出国留学者。
第三十一条 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期限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的,以学校公派任务规定的时限为限;
(二)因私出国(境)的,以学校批准的假期为限;
(三)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以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
出国(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期限自实际出国(境)之日起计算,党员在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期间,仍应参加原所在党支部组织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第三十二条 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一)公派出国(境)留学、讲学以及合作研究人员中的党员,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为:
1.由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供公派的文件、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2.由党员本人填写《共产党员出国(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审批表》(附件5),经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办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为:
1.由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供国(境)外亲友(单位或机构)的邀请信、入学通知书等用于办理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的有关材料(翻译件);
2.由党员本人填写《共产党员出国(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审批表》,经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办理停止党籍手续。对于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自出国(境)之日起,即停止党籍。办理停止党籍手续为:
(一)由党员提供其本人在国外或境外定居的有效手续资料(翻译件);
(二)由党员本人填写《共产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附件6),经党员所在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审批;
(三)党员被停止党籍,党支部要在支部大会上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支部所有党员,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共产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报党委组织部归入本人组织档案。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第三十五条 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支部要与其保持有效联系,了解掌握其在国(境)外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出国(境)的党员本人要主动向党组织提供在国(境)外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要通过电话、邮件等手段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做思想汇报,原则上至少每3个月一次;要保持信念坚定,严格要求自己,不做有损祖国形象、有违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事。
第三十六条 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仍需要按时交纳党费。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延长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出国(境)保留组织关系的党员,出国(境)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要及时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详细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填写《共产党员出国(境)延长保留组织关系时限审批表》(附件7),经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办理申请退党手续。对于出国(境)后本人要求退党的党员,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手续包括:
(一)由党员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报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
(三)经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后,将党员本人退党申请书、支部大会决议和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意见等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出国(境)如期回国后,申请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应在归国(境)后1个月内由本人填写《共产党员出国(境)归国后恢复党的组织生活审批表》(附件8)。经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没有问题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条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境)后,要向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说明情况,经各党总支、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对理由正当且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待本人对所犯错误有了正确认识时,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1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回国后经审查,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预备期满可转为正式党员。
第四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预备党员、自费出国留学的预备党员或由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发展的预备党员,如按期回国,在其预备期满后,所在党支部根据本人表现(由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发展的预备党员,需提供我国驻外机构党组织的鉴定)及时进行讨论,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出国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良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要求恢复其党籍的,经党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报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审批。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本规定,做好出国(境)审核管理工作,提醒督促我校教职工认真履行出国(境)护照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遵守涉外纪律,公务出访严格对点、对路、对数、对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严肃处理。
(一)对持因公出国(境)证照滞留不归的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手续已办理完毕的因公出国(境)团组,未经许可擅自不执行出访任务,2年内取消该团组成员因公出访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因公护照者、因公护照遗失未及时报告者,5年内取消其因公出访资格;
(三)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证照、违反规定私自持有证照、不如实上报出国(境)相关信息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四)出国(境)人员若未能按时归国或销假,各单位应及时上报人事处。逾期5天以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津贴;逾期15天以内,扣发半年全部工资和津贴;
(五)出国(境)人员自逾期之日起,学校将开始计算其旷工时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不含省管干部,省管干部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省管干部因公出国(境)由个人提出计划,国际处根据学校规划提出初步意见,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交校党委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