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职改办〔2013〕39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保证2013年度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商各系列(专业)业务主管部门,现就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审核时,事业单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空缺的,可适当增加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超过控制标准的,应适当减少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三)审核工作实行年度审核制。今年省直事业单位审核时间为9月1日至30日。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时,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结构比例和层级内部不同等级结构比例一并审核。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请于9月30日前将本辖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再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不按要求备案的不进行资格审查,不接收评审材料。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人推荐
(一)推荐人选数额。省辖市(含省直管试点县)、省直单位推荐高校、中专、中小学、技校教师、工程、卫生等系列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每个专业推荐人选不超过5人,推荐其他系列(专业)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推荐人选不超过10人。授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地区和单位,推荐人选可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二)报送时间:9月30日前。
(三)报送材料: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厅(局、委)人事部门为呈报单位,分系列(专业)填写《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候选人推荐汇总表》(一式两份),通过《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职改办版软件录入《评委会专家推荐表》。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和《推荐表》的电子文本报省职改办,《推荐表》电子文本同时报相应系列高评会承办部门。
(四)有关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高评会专家库候选人的推荐工作。《评委会专家推荐表》相关栏目的填写和录入要准确、详细,尽量不要漏项。未入专家库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委会专家评议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设置调整
为进一步提高评审质量,增强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组建安全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承担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任务,具体业务工作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同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增设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安全工程专业。
根据《关于授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通知》(豫职改〔2013〕42号),授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新乡医学院、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部分学科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
组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鹤壁市农业科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鹤壁市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校教师(实验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滑县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等6个中评会,同时撤销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四、有关职称政策调整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精神,从2013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单位,由单位写出情况说明,经省直主管部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报省职改办批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可暂不作要求。
(二)关于我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要求,从2014年起,国家和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外,不再初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初聘和单列专业技术岗位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状况,从2008年起,我省取消了省直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单列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从2014年起,省辖市直及以上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需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不再初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再单列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根据当地情况自主确定硕士研究生初聘和单列政策。
(四)在豫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人选不受资历、任职年限和单位结构比例限制,可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中有关问题
(一)教师资格证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做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二)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或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按文、理科均可)。
小学、幼儿园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做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不符合有关学历层次或专业要求,但任职年限达到最低合格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破格申报。
(三)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应一致或相近,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和转换岗位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四)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如已经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不需要转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如果没有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需要由小学教师先转评为中学教师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转评前后的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五)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职称申报评审问题
自2013年起,在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增设“少先队活动”专业,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可以申报“少先队活动”专业职称,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的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同等对待。中小学校既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又做专业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选择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的“少先队活动”专业,也可以选择主教学专业,其少先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工作量及取得的工作业绩一并纳入主教学专业职称评审。
(六)中小学教师业绩库问题
自2013起,建立中小学教师业绩库,各评委会在接收申报材料时要进一步做好有关业绩成果的检索和证件的鉴别认定工作,凡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
六、申报高级职称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一)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厅(局、委)、省属高校为呈报单位,报送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年度系列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其中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资格审查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3份),提交《资格审查表》要求的学历证书(后学历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原件进行现场审验。经审查合格后,《资格审查表》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省职改办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同时接收申报人员《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资格审查的截止时间为高评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其中最晚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次类推。
(二)以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厅(局、委)、省属高校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三)中央驻豫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须提交主管部(委)或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七、申报高级职称报送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的材料
(一)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评审材料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系列、专业。
(二)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留存,1份呈报单位留存。
(三)《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或《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表》一式3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四)经单位核实、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一式35份(参加答辩的人员45份)以及同内容的《评审简表》电子文本。申报农民技术人员和民间艺术人才的《评审简表》(可手写或打印)一式20份。
(五)参加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六)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七)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八)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九)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十)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
(十一)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符合要求的检索页。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十二)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十三)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1、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文件原件及人事档案。
2、非国有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3、申报高校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申报高级实验师的人员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须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的人员提交1章教案和教学录像以及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4、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提交本人所教学科1学年的纸质教案或电子教案。
八、其它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评审任务。
(二)各地、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相关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的材料,各高评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非国有单位人员可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三)高评会承办部门在接收评审材料时,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材料的清点、分类、整理工作。要完备报送、交接手续,防止遗漏、丢失、掺假等现象,切实做到万无一失,不出差错。接收材料既要认真细致,一丝不苟,又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四)高评会承办部门审核材料时要实行责任制,谁审核,谁签名,责任到人。重点审核:是否属于本系列高评会评审范围;推荐、呈报手续是否完备;评审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有效;《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的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是否需要答辩、业务水平考试是否合格等。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及时向省职改办通报,并拒收评审材料。
(五)高评会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特别是评审未通过人员的未通过具体原因、评审过程中发现的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情况等),完善有关手续。
评审会议结束后20天内要及时报送评审会议纪要(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等)、表决票等原始资料,并积极主动做好评审未通过人员的解释工作。
(六)申报人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高评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
(七)答辩人员须到评委会进行答辩。答辩时提交本人正式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答辩时间由高评会另行通知。
普通本科院校(不含2002年及以后升格为本科的院校)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学校进行答辩。报送材料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教师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答辩评议情况表》。
(八)单位和个人可登录“河南职称网”(www.hnzcw.govcn、www.hnzc.gov.cn),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有关表格可从“河南职称网”“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九)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另行下发。
(十)资格审查和报送材料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职改办和高评会承办部门联系。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