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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人事管理制度,出勤情况是教职工年终考核、工资发放、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奖惩激励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是各单位应履行的基本职责。为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城建学院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仪表以及衣着服饰应保持庄重、整洁、大方、得体,言语礼貌。

第四条教职工必须严格坚守本职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及其他工作,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离岗,应按时出席学校或单位规定的各项学习或会议,否则,无正当理由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工作与要求

第五条学校考勤管理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各单位考勤工作由分管行政工作的负责人主管,学校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考勤细则,并公示、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设考勤员一名,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考勤工作情况,将计入每年度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质量水平。

第七条各单位考勤表的填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请假、旷工、迟到、早退等),必须据实填报。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考勤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考勤员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 请假手续与规范

第八条教职工因事(病)离校,均需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请销假和审批手续。

(1)校级领导请假,按河南省有关规定办理;

(2)党群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向分管校领导请假的同时,须向校党委书记请假;

(3)行政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向分管校领导请假的同时,须向校长请假,并报告校党委书记;

(4)中层副职干部因事(病)离校在向本单位正职请假的同时,须向分管校领导请假;

(5)其他教职工请假3天(含三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九条教职工均需按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上请假证明材料,经有关领导签批,并经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岗位。请假手续不完备、请假时间滞后的,相关时段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教职工均需按请销假程序履行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及时到所在部门上班,并填写《教职工销假申请》表;到期未销假者,延期天数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因故确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申请续假,须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请假类别为续假。

第十二条因私出国(境)人员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另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办理证件使用申请(即出国(境)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护理假、工伤假、公务出差假等类别。

1.病假:

(1)病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记录,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因急诊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后,要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在一年之内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校医院的审核证明,可以申请继续请病假。病假累计l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3)请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持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校医院出具的身体康复证明,经3个月试工期合格,方可正式恢复工作。试工期内再次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的,病休时间前后连续计算。

2.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必须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后,本人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可以请婚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4.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以酌情给予丧假1—3天。如需到外地奔丧,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适当给予路程假。

5.探亲假: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其他时间不再安排探亲假。

6.生育假:

(1)按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产假3个月。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生育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根据病假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7.护理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给予其配偶护理假。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可以给予其子女护理假。

护理假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8.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发生工伤事故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如实写出报告并签署意见,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校医院审核同意,按照程序办理工伤假请假。

9.公务出差假:因工作原因,需要占用上班时间外出处理工作事务的,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请假。

第五章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因事假停发工资期间,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等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婚假、丧假、生育假、护理假、公务出差期间,教职工的基本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待遇,停发工资期间,社保、公积金、职业年金等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旷工期间因教职工本人原因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各类假期和旷工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河南城建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期时间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凡无故事先未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假期已满未续假、未准续假而延期不到岗的均以旷工论,并按照国家、河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各种类型请假时间均从请假之日起至销假之日止,公休日和法定节日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本人须为请假期间的个人行为负全部责任。请假期间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殊时期的请假管理规范以学校在特殊时期相关工作要求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自行废止。若有变动,以国家、省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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