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
教师干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校政〔2018〕127号
教师干部挂职锻炼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载体,是青年教师、干部成长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校、企、行、政”合作力度,择优选派教师干部到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实现教师干部素质、能力提升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
二、适用范围
学校编制内和人事代理制的专、兼职教师干部。
三、时限规定
挂职锻炼时限有明确文件或协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原则半年到一年,特殊情况者,经学校与挂职锻炼单位沟通协商,可适当延长时限。
四、待遇规定
(一)挂职锻炼期间视为在学校原岗位满基本工作量,基础工资、社保、公积金由学校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本人所属院部(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挂职锻炼期间需自行安排食宿的,凭挂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按下述限额标准报销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具体标准为:
1.住宿费报销标准
①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月3500元;
②其他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月2000元;
③地市级城市:每人每月1000元;
④县级市和县城:每人每月800元。
⑤同城不予报销。
2.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发放标准
①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人每天 100元;
②其他直辖市和省会城市:每人每天80元;
③地市级及以下城市和县城:每人每天60元;
④同城不予补助。
(三)挂职锻炼期间,每月可报销一次往返挂职单位与我校之间的城市间交通费。
(四)本人所属院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报销的基础上,再合理合规报销部分费用。
(五)挂职锻炼期间计算为正常聘期,原职务(专技、行政)保留。
(六)挂职锻炼时间计入本人的继续教育和干部锻炼经历。
五、选派类型和审批程序
(一)选派类型
1.教师挂职:上级有关部门业务借调性质的挂职,以及学校选派到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挂职。
2、干部挂职:上级组织部门选派到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挂职,以及上级部门借调性质的挂职。
(二)审批程序
根据选派类型和实际挂职情况,按如下三种方式进行审批:
1.个人申请、院部(部门)推荐、学校审批。
2.院部(部门)推荐、学校审批。
3.学校直接选派。
学校审批环节,教师挂职由人事部门主管校领导或校行政审批;干部挂职由组织部门主管校领导或校党委审批。
六、管理和考核
1.教师干部挂职经学校审批后,本人需到人事处办理请假备案手续;挂职期满结束后,本人需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2.教师干部挂职期间,实行由学校派出单位和挂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接收单位管理为主的管理形式。
3.干部挂职期间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管理工作任务,教师挂职期间不再承担院部教学任务。
4.学校派出单位要经常关心和了解挂职教师干部的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接收单位要为挂职教师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5.教师干部挂职期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挂职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挂职岗位。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树立良好的形象。
6.教师干部挂职期间,因学校派出单位工作的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需提前结束挂职的,根据教师和干部挂职类型的不同,由派出单位书面请示学校人事或组织部门批准,并由学校人事或组织部门商得接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结束挂职。
7.教师干部挂职期满,本人需对挂职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挂职单位需对本人的政治思想、挂职工作情况写出书面考核鉴定;书面总结和考核鉴定的复印件报送派出单位,原件根据教师和干部挂职类型的不同,送交学校人事或组织部门存档。
8.教师干部挂职考核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挂职单位联合进行,一般人员由人事处牵头考核,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者由组织部牵头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