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城建学院
教职工调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17〕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促进人才流动的有序性和规范化,保障学校和离职(调入)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入是指从原单位进入学校工作,同时人事档案、人事及工资关系也随之转入学校。
离职包括调离、辞职、擅自离职和开除。其中调离是指教职工经批准调出学校以公职人员身份到其他单位工作;辞职是指教职工经批准辞去学校工作,与学校脱离各种关系;擅自离职是指教职工未经学校同意,自行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学校的行为;开除是指按有关规定对严重违法违纪教职工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从而强制其离开学校并与其脱离各种关系。
第二章 调 入
第四条 调入人员原则:
(一)岗位急需原则。重点补充我校教学、科研急需岗位,优先保证重点学科教师队伍的需要。
(二)集聚人才原则。调入人员以高学历(或高职称)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主,充分考虑学术梯队长远建设。
(三)严格公开原则。加强调入前的考核工作,严格调入审批程序,做到民主、公正、透明。
第五条 调入人员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 50岁以下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 45岁以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者博士研究生。
(二)身体健康,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具备履职能力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调入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结合本单位人员结构情况书面提出人员选调申请和理由,经人事处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拟调入人员填写《拟调入人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年龄、学历、职称、教学科研成果,以及配偶、子女等情况),用人单位根据拟调入人员提供的材料,按条件进行初选。
(三)人事处牵头组织校内专家、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拟调入对象进行面试或试讲。考核组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后,报学校审批。
(四)提交学校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发出商调函。
(五)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审查拟调入人员的档案材料,经审核符合调入要求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六)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调入批文后,通知拟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办好调出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报到。
第三章 调 离
第七条 对申请调离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尽力挽留,并帮助他们解决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精心营造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机制留人的氛围,使他们能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八条 教职工在协议服务期未满时申请调离,学校不予批准。在协议服务期已满,确有正当理由申请调离,学校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进行研究办理。
第九条 办理调离的程序为:
(一)申请调离的教职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调离的理由,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教职工离职申请表》(以下简称"离职申请表");
(二)申请调离人员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书面申请、离职申请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商调函一并报学校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后拟文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四)学校审批同意文件下发后,人事处通知本人办理离校手续。调离人员领取《离校手续通知单》,到各部门盖章、签字后交回。经批准同意调离的人员,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条 经学校批准调离的人员,应妥善做好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交接,由所在单位提出交接情况书面意见,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后,根据申请调离人员提供的调入单位开具的商调函,由学校人事处按规定开具行政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并按规定转出人事档案。
第四章 辞 职
第十一条 教职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校,可以申请辞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承担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者;
2.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的;
3.与学校或有关部门的经济手续尚未结清的;
4.因各种原因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处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办理辞职的程序:
(一)申请辞职的教职工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详细阐明辞职的理由,并填写《河南城建学院教职工离职申请表》(以下简称"离职申请表");
(二)申请辞职人员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书面申请和离职申请表一并报学校人事处;
(三)人事处审核后拟文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批;
(四)学校审批同意后,人事处通知本人办理离校手续。辞职人员领取《离校手续通知单》,到各部门盖章、签字后交回。经批准同意辞职的人员,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相关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辞职的人员,应妥善做好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交接,由所在单位提出交接情况书面意见,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后,根据申请辞职人员提供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具的接收函,由学校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社保、档案等转移手续。
第五章 擅自离职
第十四条 学校不同意调离和辞职的,申请离职人员应遵守学校相关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学校,否则以旷工计入考勤。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按擅自离职论处,与其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学校与被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五条 对于擅自离职的人员,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人事处不开具任何人事、工资等证明材料。若本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除缴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用外,还需缴纳五万元的赔偿费后方可转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开 除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之日起,学校与其人事关系终止。
第十七条 对于被开除的人员,在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后,由学校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社保、档案等转移手续。
第七章 服务期
第十八条 凡学校出资资助的引进人才,攻读学位、进修、访学、骨干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各类人员,均应与学校签署服务期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履行相应职责。未满协议服务期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学校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关于服务期的规定
(一)引进人才的服务期
引进博士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经学校同意,脱产或在职委培学习取得博士学位(及博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及硕士毕业证)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8年、5年;服务期自完成学业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三)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
破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为6年;正常晋升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服务期分别为5年、4年、3年。服务期自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计算。
(四)国内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的服务期
脱产进修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2年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2年以上者,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五)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服务期
公派出国(境)3—6个月者(含3个月),服务期为2年;6—12月者(含6个月),服务期为3年;1年以上者(含1年),服务期为4年。服务期均自学习期满并返校工作之日起计算。
(六)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服务期
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服务期为3年,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服务期为4年,省级(含省教育厅)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服务期为5年。
(七)青年骨干教师的服务期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服务期为3年,市级青年骨干教师服务期为4年,省级(含省教育厅)以上青年骨干教师服务期为5年。
以上各类服务期,服务年限累加计算。
第二十条 服务期未满补偿费标准
凡服务期未满离职的教职工,都应向学校交纳服务期未满补偿费,补偿费按学期计算。补偿费的标准如下:
(一)引进人才和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
博士人员每人每年40000元,硕士人员每人每年10000元。其他引进人才,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40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5000元,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0000元。
(三)国内各类非学历进修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5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0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8000元。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
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30000元,硕士或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2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15000元。
(五)学术技术带头人
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年20000元,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年25000年,省级(含省教育厅)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年30000元。
(六)青年骨干教师
校级青年骨干教师每人每年15000元,市级青年骨干教师每人每年20000元,省级(含省教育厅)以上青年骨干教师每人每年25000元。
以上各类服务期补偿费,累加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未满服务期离职人员已享受安家费的,按比例退还安家费;已享受科研经费资助的,未使用部分退还学校;按引进人才学校免费提供住房的,住房学校无偿收回;在学校有集资住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退还集资房款并收回其集资住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协议送培取得高一级学位未满服务期的人员申请离职,经学校研究同意后,除了交纳上述服务期未满补偿费用外,还应归还学校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脱产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服务年限不满2年者,还应全部返还在读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各项费用;服务年限2年以上者,按比例返还在读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离职的人员,凡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协议中未涉及或未签订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离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原属学校的科研成果及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补偿费事宜,由人事处会同校有关部门核定补偿金额,申请离职人员到财务处交款并将收据复印件送人事处后,方能办理各种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