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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讲座)教授岗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

豫城院文〔2012〕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加速实现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城建大学的奋斗目标,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三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择优聘用、目标考核、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原则设置在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特色学科。

第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属于流动岗位,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设立。

第六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的设立由相关系(部)或学科提出,按规定程序确定。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4.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5.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八条 讲座教授岗位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青年教师;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的建设性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内学科发展前沿;

3.面向中原经济区建设需求和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组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与高水平大学、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九条 特聘教授选聘条件:

1.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2.担任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有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4.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6.聘期内能够保证全职在学校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选聘条件:

1.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

2.在高水平大学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担任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有国内公认的重要成就;

4.聘期内能够保证每年在学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选聘程序:

1.公布岗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2.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并提交书面申请书;

3.资格审查: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评审论证: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业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确定拟聘用人员;

5.学校审定;

6.签订协议。

第五章 支持条件

第十二条 特聘教授岗位津贴每人每年30-50万元人民币,按月发放;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讲座教授岗位津贴为每人每年10-12万元人民币。特殊人才的待遇实行一岗一议,一人一议。

第十三条 学校分别为特聘教授提供100万元、讲座教授提供50万元人民币的学科建设与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其牵头组建学术团队和学术梯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科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聘期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采取分段聘任办法,首次聘期为3年,考核合格的,续聘2年。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六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任在岗期间的科研成果及有关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学校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每年度末须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学校根据建设任务书的年度计划进行评估。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亮黄牌,按比例扣发津贴,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学校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聘用期满后1个月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须向学校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提供相关业绩支撑材料,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条 对违反职业道德、触犯刑律、擅离职守、渎职或失职、不积极进取者,学校有权单方面予以解聘并停止支持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期结束时,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双向选择是否续聘。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实质性领导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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