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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

豫城院文〔2014〕17号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引进国(境)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资源,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工作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学校决定面向国(境)内外聘请客座教授。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对象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二、主要任务

1.担任学科专业建设顾问,指导学科、专业建设。

2.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

3.举办学术讲座,开展学术交流。

4.以学校的名义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

5.承担教学任务。

三、工作待遇

1.岗位津贴:岗位津贴每年5万元。工作内容是主要任务的1、2、3项。

2.额外报酬:如果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任务或以学校名义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或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额外薪酬。

3.工作条件:在校工作期间学校免费提供食宿及良好的工作条件,报销往返交通费。

四、聘任办法

1.客座教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届满可续聘。

2.学院应在年初向学校提交客座教授岗位申请计划,内容包括拟聘客座教授的数量、学科专业及相关经费预算。

3.学院负责考核遴选,并提出拟考核聘任的客座教授候选人,报人事处。

4.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论证。

5.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任人选。

五、管理考核

1.客座教授的聘书由学校统一制作,授予仪式由聘任学院主办,聘书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颁发。

2.客座教授在聘期内的管理由聘任学院负责。客座教授在聘期内每年应到校工作一定时间(节假日除外)。聘任学院应经常与受聘教授保持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3.学校对受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学院负责对受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对聘期届满者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4.聘期结束时,根据受聘教授的业绩贡献和聘任学院的考核意见,学校与受聘教授可双向选择是否续聘。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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